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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1-30 04:18:00  浏览:4092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表述不一,但对其概念或特征的理解却基本趋向一致。一起来看看下面尚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念

首先是驰名商标的知晓度问题。驰名商标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具较高的知晓度,为一定的人群所知晓。其次是驰名商标知名范围问题。在空间范围上,该商标应该是在一定区域内为特定的人群所知晓,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不仅和一般商标一样具有地域性特征,而且由于商品的极其广泛性以及公众对行业关注所限,驰名商标不须为所有公众所熟知,只需为特定人群所熟知即可;在时间范围上,该商标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持续性。再次是关于驰名商标的价值。此处的价值不是指驰名商标的含金量,而是指驰名商标的价值体现。驰名商标首先体现了商标本身的价值,如商标的构成、商标的声誉度以及商标的可以货币体现的价格等;驰名商标还是商品质量的价值体现,质量好的商品甚至质量最好的商品未必是驰名商标的商品,但驰名商标的商品肯定是质量始终优良且信誉良好的商品。

构成

关于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各国商标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构成的实质要件,但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这既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实质上也也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首先,商标法规定的构成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关于如何处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问题。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列入商标法,是我国法制发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配套法规的相对滞后,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略显被动。一方面,我们看到,执法部门特别是商标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对未具备形式要件的,特别是国外注册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期盼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也未必是万能之药,它毕竟只是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的一个补充,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使得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保持在最基本的层次上。

企业字号属于商标权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品牌的标志,有的我们很容易分别出来是属于哪个公司的什么产品,当然还有一些细小的东西不容易看到,那就是企业字号。很多人搞不明白,企业字号属不属于商标权呢?

企业字号不是商标权。他们是有很大区别的。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 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 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 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尚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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