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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理标准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8 01:58:00  浏览:4501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商标审理标准》则进一步对涉及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基本审理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一、适用条件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二)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商标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商标在先使用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项情形而请求撤销的,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时限的规定,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1、判定争议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争议商标申请人与他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争议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范围;
  (3)争议商标申请人曾与他人发生过涉及争议商标的其他纠纷;
  (4)争议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争议商标注册后,争议商标注册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2、争议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在先使用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在中国使用该商标。

  3、保护范围

  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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