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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带有民族歧视性而不得作为商标的判定标准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9 09:06:00  浏览: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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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规定,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具体而言,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但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的除外。

  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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