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商标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9 10:13:00  浏览:3230

尚标-中国商标交易领导品牌;商标转让,14年专注商标转让注册的平台,商标注册转让量全国遥遥领先,商标注册,商标费用,商标注册时间多久_商标转让流程,买卖商标,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嘉兴/温州,热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提示:世界商标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以咨询福州律师。世界商标按照专业及地区划分律师,比如,在福州遇到商标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福州商标法律师,在济南遇到商标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济南商标法律师

文章标签:  商标权  商标注册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