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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公司限制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2 08:21:00  浏览:2598

  许多创业人士或许还不知道注册公司都有些什么限制,在注册先都是需要先了解下的,下面尚标网小编就来告诉你2017注册公司都有哪些限制。

  2017注册公司限制

  一、公司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字数限制

  工商营业执照的版面有限,因此,对于经营范围的字数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在100个字左右。

  2、允许跨行业

  人们往往以为公司经营范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实不然。企业经营业务可以超出企业名称的行业属性。例如,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除了可以做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类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可以有产品销售或者进出口业务。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跨多个行业。

  3、可以增加或较少经营范围项目

  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在以后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需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4、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

  由于中国对于外资企业仍采取审批制度,对应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外资企业经营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审批要更为严格。例如,经营农产品、资源类产品需要到中国商务部审批。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参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5、特殊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来说,普通的产品销售或咨询服务可以直接由工商局受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是,属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例如,经营食品零售的需先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品贸易的需先到安监局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销售的需先到酒类专卖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企业经营范围规定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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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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