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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跨区维权,地名商标保卫战升温日照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6 10:38:00  浏览:2813

地名商标保卫战频发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状告东营市东营某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法院判决东营某商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这是近期“日照绿茶”发起的品牌保卫战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日照市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发现,在东营某商场标有“日照绿茶”商标的茶叶正在销售,而这一产品并不享有该地名商标的使用权,遂即提起维权诉讼。庭审中,东营某商场声称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于享有“日照绿茶”地名商标使用权的日照市东港区一家茶厂,但却又拿不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营某商场不能证明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亦无法核实提供者,应认定为侵权。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的获益,法官认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元。

近年来,市场上打着“日照绿茶”名义销售的茶叶越来越多,令消费者真假难辨,也给正宗的日照绿茶带来不良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日照东港区茶叶技术协会近年来在东营、济南等地频频出击,发起品牌保卫战。

2008年,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济南某饭店侵权为由,将其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二审终审认为,济南某饭店从上世纪40年代开业以来就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因此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考虑到“狗不理”是驰名商标,济南某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因此,省法院终审判令济南某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德州扒鸡”、“崂山绿茶”等生产厂家也在各地屡屡发起维权行动并获胜。

地名商标作为一种标注产品或者服务地域、质量、特色的标志,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生产厂家的重视,维权行动一浪高过一浪。

两起案件的不同判决

“水泊梁山”地名之争曾引起不小的轰动。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将位于东平县的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将东平县的腊山改为“前梁山”、六工山改为“北梁山”、东平湖改为“梁山泊”进行宣传,足以造成公众对水泊梁山旅游景点位置的混淆和误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万元。

省法院二审终审认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东平县的腊山改为“前梁山”、六工山改为“北梁山”、东平湖改为“梁山泊”等,违反地名使用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引人误解;梁山泊公司不在梁山境内,不当利用了梁山风景区的知名度,应停止使用“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梁山泊旅游公司构成侵权,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梁山泊公司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宣传;停止使用“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损失50万元。

“鲁锦”之争的结果则与“梁山泊”之争的结果大相径庭。位于济宁嘉祥县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是一家生产纺织品的公司,1999年该公司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又申请注册了“图形+LUJIN”组合商标。2007年,山东鲁锦公司发现,位于菏泽市的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在显著位置标明了“鲁锦”字样,遂将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山东鲁锦公司认为,自己拥有“鲁锦”注册商标,鄄城鲁锦公司及销售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明显误导消费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鄄城鲁锦公司则认为,“鲁锦”是标明一种产品质地的通用名称,属于历史文化遗产和社会公共资源,原告无权禁止自己使用这一字样。

省法院认定,国务院有关文件确认,由鄄城县、嘉祥县申报的“鲁锦织造技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鲁锦”在1999年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用名称为生产该产品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最终,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东鲁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维权引发的思考

一些不良企业滥用地名商标,既是一种虚假宣传,侵犯了地名商标拥有企业群体的商标权,也造成了不正当竞争。代理“日照绿茶”维权的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黄学国律师认为,地名商标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只有来自这个地域的产品或者服务才可以使用这一商标。因此,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护下,“德州扒鸡”、“崂山绿茶”、“日照绿茶”等维权胜诉也就很自然了。

据黄学国介绍,“日照绿茶”是标准的地名商标,该商标是证明茶叶的原产地在日照,由日照本地茶叶生产厂家自发组织的茶叶技术协会来行使这一地名商标的管理和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日照的茶叶生产厂家加入协会后,经协会考察茶叶质量符合标准,准予使用“日照绿茶”商标的,即获得这一商标的使用权。由于是地名商标,日照以外其他地方的茶叶生产厂家都不能获准使用这一地名商标。否则,就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省法院法官介绍说,地名商标和通用名称是不同的。如在鲁锦一案中,“鲁锦”商标是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继续有效。但在鲁锦商标注册以前,“鲁锦”已经被确认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就是生产这类产品或者提供这类服务的厂家都可以使用的。在鲁锦一案中,原告享有“鲁锦”的商标权,其他公司在今后的市场经营中不得使用“鲁锦”商标。但是,其他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中有权标明其产品是鲁锦面料,以标明产品的质地和来源,方便消费者识别不同鲁锦产品的生产厂家。法院在司法保护地名商标的同时,也注意区分地名商标和通用名称。也就是说,既要防止不良企业滥用地名商标引发不正当竞争,也要保护相关同类企业使用通明名称方便消费者辨别产品的质地和来源。

“狗不理包子”一案的审理则申明了诚信公平的原则。据省法院法官介绍,济南某饭店在上世纪40年代就在出售的猪肉包子上使用“狗不理”字样,以区别于其他饭店出售的猪肉包子,远远早于天津狗不理集团注册“狗不理”商标,因此没有“傍名牌”的故意,符合诚信公平的商业道德。但“狗不理”成为驰名商标后,济南某饭店再使用这一字样,容易造成误认,则应停止使用这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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