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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商标的对决香港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9 05:45:00  浏览:2751

每到中秋,围绕着一个知名月饼品牌而展开的知识产权争夺战总会吸引公众的眼球,因为公众对这个品牌太熟悉、太喜爱,同时这场围绕月饼展开的“战争”可谓旷日持久,足足经历了14年的时间。

昨日,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在其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的东莞荣华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荣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荣华月饼”的品牌之争,经最高人民法院三审判决,香港荣华继续获胜,被告商标侵权判赔偿。这一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案的典型案例,再度受到广泛关注。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香港荣华诉中山今明公司“荣华月饼”侵权案作出三审判决:维持了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被告侵犯香港荣华4个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的判决;没有改判广东省高院作出认定的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但认为今明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对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犯;同时对被告赔偿给香港荣华10万元不作调整,一分钱没减少。

在长达36页的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确认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即香港荣华于1950年就生产销售“荣华月饼”,上世纪80年代进入大陆市场,拥有在先权利;由于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饼”品牌进行了广泛持续的海内外宣传,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对作为第三人的苏国荣(苏氏荣华商行的经营人)的多项再审请求不予支持。香港荣华继续获胜。至此,香港荣华与苏氏荣华的首场战役告一段落。今明公司从一审判决开始服判不上诉,但为什么作为第三人的苏国荣一定要参与此案长达6年的诉讼呢?这得从他与香港荣华的十多年纠纷说起。

香港荣华的关联企业荣华酒楼于1950年在香港创立,从创立起就开始生产销售“荣华月饼”,其后于1980年成立了香港荣华公司专门生产销售“荣华月饼”,产品销售至美国、英国、加拿大、欧洲、澳洲、中国等国家与地区,可以说有华人的地方,就会有中秋节;有中秋节的地方,就会有月饼;有月饼的地方,就往往有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

1980年左右,伴随国内的改革开放,香港荣华月饼通过粤港居民的探亲访友、旅游等方式进入国内,尤其是广东地区。有证据表明“荣华月饼”至少于1987年直接销售到内地市场,其后冠名赞助1995、1996两届世界女排大奖赛及1995年世界羽毛球公开赛,当时新华社、《人民日报》连同17个省市电台、报纸均有报道,本港及内地的大型电视台现场转播,是全球唯一一个能连续赞助三项国际体育大赛的月饼厂商。1997年香港“荣华月饼”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

“我们质量、包装62年没变。有消费者遇到的质量问题月饼,都是出自仿冒者之手。”香港荣华月饼相关负责人表示,1987年开始,香港荣华月饼就在国内销售,但未及时注册商标。1991年申请注册时,才发现山东某企业在糖果、糕点上注册了“荣华”(简体带圈)商标,但因受香港法律“商标在先使用即可获保护”的思维影响,未及时申请撤销该商标。

1997年12月,苏国荣从当时已注销的山东某糖果厂买得““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该商标为1990年11月山东某糖果厂在糖果、糕点上注册,但该商标一直未正式使用)。苏国荣从1997年中秋节前开始生产销售“荣华月饼”,且其生产的“荣华月饼”(简称“苏氏荣华月饼”)外包装与香港荣华月饼近似。从香港荣华展示的对比图片来看,“苏氏荣华月饼”使用了与香港荣华相同的“荣华月饼”繁体字样,而没有使用其购得的“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还同时使用了香港荣华特有的“花好月圆”图案。据介绍,苏国荣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苏氏食品有限公司”,于是在其月饼上还打了“香港监制”的字样,令消费者误认为是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为此,该月饼包装在1999年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了香港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2006年,香港荣华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中山今明公司生产的“荣华月饼”侵权,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法院发现苏国荣授权中山今明公司使用“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而要求香港荣华追加苏国荣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中山今明公司实际包装上没有使用任何苏国荣的商标、商号、标识、条码、代码、电话、地址及授权字眼)。最后,东莞中院认定香港荣华创立的“荣华月饼”是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判令中山今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因中山今明公司实际上未使用苏国荣的前述内容,找不到任何与苏国荣有关的字眼,因此没有判令苏国荣承担法律责任,而是认定苏国荣虽拥有“圈状的变体简化字荣华图形”注册商标,由于受香港荣华“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先民事权利的限制,仍应规范使用,不能以香港荣华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苏国荣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今明公司服判,没有上诉,以及迄今为止没有再发现其生产销售“荣华月饼”。

因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谨慎认定“驰名商标”,2009年,广东高院经审委会集体讨论后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只是将一审判决中山今明公司的行为侵犯香港荣华的“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改为:侵犯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且二审判决认定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苏国荣及其制造商应当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作严格规范,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引起市场的混乱,没有判令苏国荣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苏国荣经过近两年的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认同香港荣华月饼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苏国荣及中山今明公司有意模仿包装、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解的事实。法官明确表示:当前双方各自拥有相关“荣华”之不同权利,但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判,相互合作,或一方将商标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使用,但因双方差距过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最高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2012年4月,《中国知识产权报》召集了国内九位知名法律专家就该案进行了论证。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报道,专家们认为,广东高院的判决认定香港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正确的,同时认为,只要香港荣华与苏国荣各自规范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标识,消费者是可以将两者商品区别开来,两者可以并存。

苏国荣主张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其强调的理由是:1997年12月28日苏国荣购买了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既然购买了,就可以不作任何限制地使用。不管其1997年之前是否在月饼类别上使用过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

香港荣华认为,正因为苏国荣没有规范使用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才导致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一,苏国荣虽然购买了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但是该商标是图形商标,而不是文字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并没有“月饼”。苏国荣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1997年12月28日其受让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之前,山东永乐糖果厂及苏国荣自己在月饼上使用过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事实证明,苏氏荣华使用的正是香港荣华公司在先使用的“荣华月饼”标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之第5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其中第22条又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其中第44条第一项又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应当规范使用,如果擅自通过改变、拆分标识而变形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就不再属于注册商标,而属于一个未注册的新商标,当然不再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当然就不再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就今明案而言,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前以及1997年苏国荣不规范使用在月饼类别上之前,香港荣华公司已经在大陆因在先长时间持续使用而享有了在先使用权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从而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为了避免权利冲突,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权利人苏国荣更有法律义务规范使用。正因为苏国荣没有规范使用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而中山今明公司又没有使用该商标,相反,而是按照香港荣华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的方式使用,才导致今天双方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香港荣华认为,凡是擅自通过改变、拆分标识而变形使用或不规范使用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该商标就不应该再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也就当然不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第三,香港荣华1997年的荣华月饼已被法院生效认定为国内的知名商品,至今名称、包装、装潢始终如一;本案中,广东高院再次确认了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名称是特有名称。

第四,在今明案中,香港荣华起诉的是中山今明公司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对香港荣华权利的侵犯,苏国荣虽然有授权中山今明公司使用其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但中山今明公司并没有实际使用在产品上,而且本案一审判决后,中山今明服判,没有上诉也没有申诉,也就是说本案纠纷的原被告双方均对广东高院的判决没有异议,服从广东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第五,在今明案中,苏国荣的身份是第三人,而且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没有判决苏国荣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为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苏国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应没有上诉及申诉的权利,为此,香港荣华无论是二审还是再审,均对苏国荣的上诉或申诉的权利提出异议。

第六,无论是今明案或是其他案,香港荣华从来没有起诉苏国荣规范使用“荣华”(简体带圈)或“荣华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香港荣华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苏国荣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宣传上,均说香港荣华用特有名称来禁止其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一直是在误导消费者。

■香港荣华与苏国荣使用“荣华月饼”对比

第一阶段:1985年前

香港荣华

1、香港荣华于1950年开始销售生产荣华月饼并在香港及国外的报纸上进行宣传,同时月饼已销售至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和美、加等多个国家与地区。

证据:香港荣华于2007年3月6日提交的第二部分证据17、第三部分证据9、10,412号判决书P3-P5页有认定。

2、1978年国内改革开放,香港居民到大陆,大陆居民到香港,荣华月饼就已成为中秋时节的送礼佳品。

证据:香港荣华再审新证据1-5中任熙敬、孔容、梁兵等人的经公证的邮件、证人证言、月饼盒实物、报纸等。

3、1983年前,已有销售商在佛山地区销售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

证据:香港荣华再审新证据6中梁树坚的经公证的证人证言、月饼盒。

特别说明,在1985年前,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其影响力就覆盖了苏国荣所在的佛山市顺德区域。香港荣华通过公开登报的形式,能召回多个二三十年前国内居民购买或受赠的荣华月饼(罐),足可见,荣华月饼在当时的知名度已非常高。

苏国荣

从苏国荣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

1、1983年,成立个体工商户;

2、1985年,将个体工商户取名为“荣华饼食店”,注册资金只有200元,经营范围是“早点、油器糕点”,作为“面包店”其经营方式一直到1996年也只有“零售”,注册资金仅有8000元。

第二阶段:1990年11月10日沂水县永乐糖果厂注册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前

香港荣华

1、1987年-1990年《今天日报》、《明报》、《信报》近10家报纸报道了省港直通车、省港飞翔船、九广铁路沿线餐厅、珠江旅运客运码头、深圳特区等地方有香港荣华月饼销售。

2、从香港荣华为纪念40周年而举办了中秋消费通抽奖活动可以看到,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在1990年其销售市场已到达国内的北京、上海、广东等7省、直辖市、自治区,销售范围非常广,而且连新疆、内蒙这些偏远地区都有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

3、香港荣华持续在香港及海外地区宣传销售荣华月饼。

苏国荣

仅有其提供的证人和证言。

第三阶段:1997年12月28日苏国荣从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受让取得“荣华”(简体带圈)注册商标(533357)前

香港荣华

1、1994年香港荣华专门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在国内生产销售,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2、1995、1996连续两界冠名赞助“荣华月饼杯”世界女排大奖赛,1995年赞助香港公开羽毛球锦标赛。这些赛事,国内主流报纸和电台均有报道。由于香港荣华的“荣华”或“荣华月饼”字样清楚显示在比赛场上及大赛的各类宣传册上,为此全国各个省市的相关公众在收看女排比赛时,都知晓了香港的荣华月饼。

3、1994年,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就因知名而被仿冒,对此,东莞、深圳、广州、佛山南海等地的工商局就进行了系列的查处行动。佛山中院的判决也认定了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在1997年已是知名商品,同时侵犯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包装、装潢的正是苏国荣。

4、另一方面,从苏国荣在1997年12月28日正式从他人手中购买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香港荣华的“荣华”商标的知名度。

苏国荣

1、1996年1月17日,成立顺德市勒流镇荣华面包厂,经营范围“面包制造、糕点、饼食”,经营方式“产销”,苏国荣第一次具有生产的经营资质。

2、1997年12月28日受让第533357号“荣华”(简体带圈)商标。

第四阶段:2006年香港荣华提起本案诉讼前

香港荣华

1、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除在香港荣获香港十大名牌产品、香港经典品牌等奖项外,还在国内连续多年荣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饼十佳”、中国焙烤食品制糖业工业协会等联颁的“名牌月饼”等殊荣。

2、香港荣华2000年进行纪念活动时,收到来自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台湾3个地区消费者寄回的赞誉函来看,香港荣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信誉度。

3、从香港荣华提交的通过网上销售及与中国银行长城卡合作等方式在全国各地销售荣华月饼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到2000年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销售已达国内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到2006年全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均有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销售。凡是有华人的地方,中秋节就有香港的荣华月饼。

苏国荣

1、1997年开始生产荣华月饼,因包装、装潢仿冒香港荣华,被佛山中院确定为侵权。(香港荣华于1999年起诉,佛山中院于2000年判决)

2、从1998年、1999年苏国荣的包装、装潢细节可以看出,苏国荣一直在刻意仿冒香港荣华的商标及包装、装潢,其从字形、字体、排列等是一模一样地复制香港荣华的。

3、众所周知,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的是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为了达到进一步混淆的目的,苏国荣其后又于1998年在香港注册了公司,并在产品上打上“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让普通消费者误认苏国荣的产品就是香港荣华香港的荣华月饼。

4、1999年9月第一次正式在《顺德报》刊登广告,其宣传荣华月饼的字形、字体、排列等是一模一样地复制香港荣华的。

5、2000年、2001年的包装、装潢与1998、1999年的基本一致,只是文字上改为“荣华”(简体带圈),明显不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6、2004年后的包装、装潢是在1998年的装潢的主体牡丹花下,加上了树枝及叶,又接近于香港荣华的包装、装潢。

香港荣华对案件作出如下概述:

一.经过上述对比,不难看出香港荣华在国内是最先使用荣华二字;

二.苏国荣购买的“荣华”(简体带圈)商标,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要披着所谓的合法外衣,千方百计搭香港荣华的便车;

三.从二者包装装潢的对比看,究竟谁是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谁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的竞争原则便一目了然。

苏氏荣华近期宣称的最高人民法院判“荣华月饼”商标归苏氏荣华,在该判决书上找不到这项判决;关于香港荣华要退出大陆市场的说法更是在判决书上找不到任何文字。

如果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不知名,哪有今天这场月饼的商标知识产权战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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