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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捆绑”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6 04:23:00  浏览:2852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然而,近年来企业不断出现商标转让纠纷,有的商标转让行为令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了混淆。为此,新《商标法》里对商标转让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与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相比,新《商标法》主要是对转让注册商标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和要求,即商标权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专家表示,一并转让是我国商标转让的实践做法,不过执行并不严格。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本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编辑:王曼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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