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策法规>“亚太美孚”非“美孚”赔偿原告28万元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亚太美孚”非“美孚”赔偿原告28万元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6-07 02:00:00  浏览:1984
假润滑油,让有车一族担心害怕。当“亚太美孚”遭遇“美孚”,结果又如何?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起诉濮阳埃克森美孚等两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亚太美孚”等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原告28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合法拥有 “MOBIL”商标和“美孚”商标,涉案商标被列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9年4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原告称,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未经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美孚迈道夫”、“亚太美孚”和“MobH”商标使用于润滑脂类商品上,重庆钧伟公司则在重庆市销售侵权产品,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重庆钧伟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从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处购买,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且并不知道所购产品侵权,销售量小。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美孚”和“MOBIL”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润滑脂产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美孚”和“MOBIL”相似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庆钧伟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标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美孚”和“MOBIL”相似标识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