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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1-07-01 03:07:00  浏览:2381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上海一中院判决张华南诉上海海阔天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似,但只要是对字号的合理使用,仍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00年5月18日,上海海阔天空浴场娱乐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沐浴、餐厅、桑拿浴、茶室等。2007年12月1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更名为上海海阔天空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海阔天空),经营范围同上。通过长期的经营,上海海阔天空在上海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营业场所的招牌和横幅广告上标有醒目的“海阔天空”字样,在其提供的浴衣、代金券、广告单等物品上标有其企业简称“海阔天空大酒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第179465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该商标由图形和“海阔天空”文字共同组成,核定服务项目为茶馆、酒吧、蒸汽浴室、饭店等,注册人为张华南。商标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20日止。张华南为法定代表人的湖南海阔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0日,2007年1月30日,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湖南海阔天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海阔天空),经营范围为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禽畜、水产品养殖、销售等。

张华南的注册商标在湖南海阔天空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使用,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在湖南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张华南在上海地区没有经营场所。

张华南认为,上海海阔天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海阔天空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裁判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海阔天空企业字号登记时间先于张华南商标注册时间。上海海阔天空股东为其成立的公司申请“上海海阔天空浴场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并无过错。上海海阔天空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和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使用“海阔天空”字样,系对其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正常使用。同时,上海海阔天空在上海地区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而张华南在上海地区并没有经营场所,上海海阔天空使用其字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效果和结果。法院对张华南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张华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由于分属不同的登记系统,企业名称权极易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本案涉及的问题就是上海海阔天空将其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海阔天空”使用在招牌、横幅广告以及经营的浴场服务用具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张华南在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虽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这里所指的企业字号是指登记在后的企业字号。而本案涉及的上海海阔天空企业字号登记时间先于张华南商标注册时间。对于注册在先的字号权和注册在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设立、行使必须出于善意。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为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中也得以体现,如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同时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可以在“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来避免两者权利的混淆。从本案看,上海海阔天空登记于2000年5月,张华南的“海阔天空”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02年5月。上海海阔天空将“海阔天空”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时,张华南的“海阔天空”商标并未注册,上海海阔天空设立、使用“海阔天空”字号是善意的,并没有采取不当手段使用他人知识财产、以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同时,上海海阔天空对“海阔天空”字号权和张华南“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权利,上海海阔天空的“海阔天空”字号权的设立早于张华南的“海阔天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海阔天空的在先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字号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享有较高信誉的商标或字号在社会公众的消费选择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禁止混淆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和企业名称权人在各自行使权利时,不得使相关公众对冲突双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上海海阔天空的营业场所在上海地区,其通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在上海地区已经享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张华南的“海阔天空”商标虽在湖南省评定为著名商标,但由于张华南在上海并没有经营场所,而上海海阔天空在湖南省也没有经营场所。浴场餐饮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区域性,因此,上海海阔天空对其字号“海阔天空”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法院对于上海海阔天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具有充分合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本案一审案号:(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9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6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 韡

文章标签: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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