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中的“明知”?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8 07:07:00 浏览:4122
问:哪些情况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中的“明知”?答: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知”不仅包括行为人明明知道的情形,还包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中指出,在下列情况下,判定行为人“明知”:(1)更改、换掉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被当场抓获的;
(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产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的。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上一篇:如何进行商标转让流程
下一篇: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