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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形象可以当作商标来注册吗?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8 07:28:00  浏览:4254

问:人物形象可以当作商标来注册吗?

答:孔乙己》中的“孔乙己”被绍兴多家企业注册为“黄酒”等多
种产品的商标;《红楼梦》中的“刘姥姥”成为一种臭豆腐的品牌;
张乐平笔下的“三毛”被一家纺织品企业注册,引起一场纠纷……

  文学人物被商家或企业作为商标注册究竟有何规定?倘若该行为
有损于作家或作品的声誉,作家能否找到适用的法津来自我保护?

  工商界人士说

  只要符合国家工商管理局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将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注册为商标,无需作家的认可。如果有人想要
注册“祥子出租车公司”或“陈白露美容院”,老舍和曹禺的家人若
有意见,在现行的法规下也奈何不得。至于“三毛”纠纷案,则因牵
涉到“三毛”具体的画面形象,才以企业败诉告终。

  作家说

  陈村认为,应根据作品的社会影响程度,决定哪些作品中的人物
不能随便乱用,哪些须事先取得作家本人的认可。一个成功的人物形
象在读者心自中往往有其约定俗成的理解,一旦被商家反其义而用之,
造成不好的影响,对作家、作品都是某种意义上的侵权损害。

  苏童则认为,像“宝玉”“黛玉”等人物形象倘若被商家“恶意”
用之,倒是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但《红楼梦》早已过了著作权
保护年限,自然难以限制,况且我们现在的小说又有几部是可以产生
如此大的影响的?对这些作品中的人物似乎不必严加限制。

  法律界人士说

  申请商标注册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在公告期内,商标注册登记处
听取法律界以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如果没有异议,就给予注册。倘若
此后有什么问题,可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寻求
法律规范。但具体涉及到文学人物(包括名字和形象),却没有法律
规定。好在这一问题已由媒体提出,《著作权法》也正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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