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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品牌如何注册商标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9 02:05:00  浏览:2876

如何注册品牌商标,难不难呢?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么?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品牌如何注册商标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怎么注册品牌商标?

(一)、检索:

1、国内申请人向本公司代理人员提供申请商标注册之图样待查新检索;

2、填写表格交纳检索费用:

3、检索(10天)结果不具法律效力(近3-6个月的新申请无法查出),经初步筛选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与否。

(二)、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提供),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时提供);

2、申请商标图样一式10份(彩色11份)(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小图样1份(约2 ×4厘米大小);

3、与本公司签定委托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

4、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5、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须照抄商标国际分类表中的标准用语。

申请品牌商标注册注意什么?

(一)、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商标法第八条1-9)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依照商标法规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应当附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注册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一)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具有个性的、新创的商标无疑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别要从商标本身的文字、图 形等构成要素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普通数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包装、 装潢、容器等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例如,以一条弧线为标志申请注册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由不予核准注册;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阳、仙鹤、流水、山石为背景图案,以“松鹤迎春”为名称的组合商标要求注册 在某日用品上,同样未被核准注册,其理由则是因“松鹤迎春”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用语,常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上,图案作为装饰性图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该商标无论从文字、图形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具备识别作用。

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有的商标即使其构成要 素缺乏显著特征,但由于商标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可以取得注册,应予以保护,例如,将三角、半圆这样一些再简单不过的图形与某一特定商品相联 系并反复使用,使其具备了识别作用,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再如,用于运动服装、运动鞋上的驰誉世界的“NIKE”商标,其信笔一挥的图案,单从构成要素上 看,简单的几无识别性可言,但也就是这再简单不过的一笔却具有了最为强烈的识别作用。所以商标的显著特征更要从商标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已形成了与某一商 品的特定联系的角度去判断、认定。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一般来讲,前述的独创性商标是不会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尤其是借义商标往往会 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会构成 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名称读音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例如,有人 将“姓啥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激凌、冰棍上,就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冰制品上的“娃哈哈”商标近似。“姓啥啥”与“娃 哈哈”两商标虽然文字不同读音不同,但字形极为相似。“姓啥啥”只是将“娃哈哈”的每一个字稍作改动,刻意将其“姓啥啥”与“娃哈哈”靠拢,利用消费者对 娃哈哈商标的信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导致误购。商标近似主要表现为“形”(外观)、“音”(读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种情况,通过比较两个商标,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

无论是商标相同还是近似都须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断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还需判断它们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或类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即使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并不影响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 工艺、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断是否为同一种商品不难,但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比较复杂。因为除了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生产制造部门、原材料、质量、用途,甚至销售部门是否一致,还需从消 费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对不同的商标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对于在消费者中间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只要可能产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那么也会将单从商品 学的角度看并不类似的商品判定为类似商品。例如,某企业以与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上注册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糕点 和燕麦片上。就被判定为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而予以驳回申请,可见类似商品具有相对性。

什么情况下不能成为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 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 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 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 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认为具有了可识别性,依现行法律可以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门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所致。必须指 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 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公司品牌如何注册商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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