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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权案尘埃落定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09 03:25:00  浏览:3421

原标题:《非诚勿扰》商标权案尘埃落定

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广东高院认为,“非诚勿扰”标示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2013年,经营一家婚恋交友服务公司的温州市民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法院一审认定不构成侵权。随后金阿欢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认为江苏电视台侵权,并让其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非诚勿扰》被诉侵权

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2013年2月,经营一家婚恋交友服务公司的温州市民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其合作伙伴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原来,2009年2月16日,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

金阿欢认为,作为婚恋交友节目的《非诚勿扰》与自己所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类别相同,且节目名称也与自己的商标名称相同,要求江苏电视台及其珍爱网停止侵权。

一审二审认定结果不同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深圳中院认为,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此后,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今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暂时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终审判决栏目不侵权

12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虽然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审法院未能从相关服务的整体、本质出发,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对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科学合理判断,而仅凭题材、形式的相似性及个别宣传措辞,认定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相同,并作出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当判决,广东高院依法予以纠正。文/本报记者黄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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