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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汽车租赁公司注册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11 05:17:00  浏览:2729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即今后注册公司无需提交验资报,公司注册流程、费用及时间大大减少。

一、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开办公司”;

二、取消了首次出资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零首付”;

三、取消了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金缴足出资的时限,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股东资金的使用效率。

2016年注册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流程三、申请上网印章

注:准备好相应材料找专业刻章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网印章申请。

流程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流程五、办理税务登记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流程六、办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所选银行提出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请。

2、待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可以签署税务代扣协议

公司章程变更程序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基本知识】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变更公司章程的程序】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在会间的临时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

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受让该瑕疵股权的情形下,该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是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对于创立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在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补足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不一。但是,在本案中,y的原股东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而y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股东的股权时,对于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存在瑕疵等情况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确认,y因而继受了资本充实的义务。因此,y应当对a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a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只能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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