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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3-01 13:34:00  浏览:2693

商标的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再次,虽然我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是国内的没有国外的,但对于国内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也视其具体情形,而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如何保护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引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以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性保护。

此外,当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该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用著作权、专利权来保护。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的判决上对驰名商标却实行较广泛的保护,其立论基础是,被侵害的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将使消费者把这些商品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

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如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开胃酒商标“杜波尼特”(Dubonnet,英国卡得勃利一施伟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ucky 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同类商品为限,如汽车商标“雪佛莱”(Chevrolet)用于手表、香烟商标“福运牌”用于香水,皆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童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曾判决禁止将照相机商标“雅西卡” (Yashica)使用于化妆用品。英国则规定准许驰名商标权人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请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非经营范围的产品。

对驰名商标“白搭车”的做法,也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例如英国胃药“Bisurated”商标权人控告他人在胃药说明书中印有与“Bisurated”同一处方字样,尽管并未直接冒用“Bisurated”商标,但明示,或暗示其制造方法可以与“Bisurated”产品相比拟。英国法院认定被控者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凡在商品包装印上“我们的产品质量与某某商标产品质量相同,而我们的价格却较便宜,如不信,可照价退款”等文字,将被认为是侵害他人权利。

美国严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号而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号产品的做法,也禁止通过使用“Copy”(仿制品)、“Reproduction”<复制品)和“Eguivalent”(相同的)等字样,而使自己的产品与驰名商标相提并论的做法。

德国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比较性的广告。

法国、比利时、瑞士和童大利等国均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直接或间接或暗示的比较性广告。2.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开胃酒商标“杜波尼特”(Dubonnet,英国卡得勃利一施伟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ucky 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同类商品为限,如汽车商标“雪佛莱”(Chevrolet)用于手表、香烟商标“福运牌”用于香水,皆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童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曾判决禁止将照相机商标“雅西卡” (Yashica)使用于化妆用品。英国则规定准许驰名商标权人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请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非经营范围的产品。

对驰名商标“白搭车”的做法,也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例如英国胃药“Bisurated”商标权人控告他人在胃药说明书中印有与“Bisurated”同一处方字样,尽管并未直接冒用“Bisurated”商标,但明示,或暗示其制造方法可以与“Bisurated”产品相比拟。英国法院认定被控者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凡在商品包装印上“我们的产品质量与某某商标产品质量相同,而我们的价格却较便宜,如不信,可照价退款”等文字,将被认为是侵害他人权利。

美国严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号而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号产品的做法,也禁止通过使用“Copy”(仿制品)、“Reproduction”<复制品)和“Eguivalent”(相同的)等字样,而使自己的产品与驰名商标相提并论的做法。

德国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比较性的广告。

法国、比利时、瑞士和童大利等国均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直接或间接或暗示的比较性广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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