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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标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3-03 03:01:00  浏览:3373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根据该规定,注册不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骗的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5年内对其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撤销,如果争议在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可见这也是对其他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然而对于以欺骗的手段或用于欺骗的目的,那就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何时提出异议,都将予以撤销。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而且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规定商品商标扩大到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我国新《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我国新《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说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将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将要受五年时间限制。

此外,我国的新《商标法》还规定了禁止对商标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禁止国外一些企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为我国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开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另外,新《商标法》还赋予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赋予商标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自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这一切也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是我国《商标法》还有不足之处,如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的问题未作规定。淡化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从而使侵权人利用他人的商标信誉,并直接削弱驰名商标的宣传作用,削弱商标对商品质量的证明作用,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将淡化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3.禁止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一些产品,如鄂尔多斯牌羊绒衫等既是中国名牌产品,又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两种荣誉在彼此认定过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参考价值。

但是,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而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3、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评价机制不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变成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凡不在当年评价目录内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5、二者的认定条件不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为: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重点为:实物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产品所执行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顾客满意程度等指标必须在全行业中位居前列。

6、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企业如何管理商标申请

现在已经很难找到实行单一品牌策略即始终只使用一个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随着新产品的开发,不断申请使用新的商标。申请一个商标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支付1000元申请费,还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如果盲目申请过多商标对企业将是一个财务负担。企业既想不断申请新商标,又要合理控制成本,那么对商标的申请需要进行管理。下面以几个实际商标为例,介绍企业如何管理商标申请。

一、注册类别的管理

中国知识产权报曾经报道:“喜之郎”商标在全部45个大类申请注册了82件,全部覆盖所有的类别,其中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独占68件,喜之郎公司的“喜之郎”果冻类(第29类)商标几乎国人皆知。广东汕头千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洗发剂等产品类别(第3类)中注册“喜之郎”文字商标。为了争夺洗发剂产品类别商标,喜之郎公司陷入漫长的商标争夺战,在这场跨度近10年的商标争战中,喜之郎公司几乎穷尽了法律赋予的全部手段,但是第3类“喜之郎”商标最终还是花落千业公司。

商标是按类别注册,一个类别为一个商标。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有的企业将同一个商标在45个大类,全部的小类都注册了,仅注册费用及代理费就将近10万元。这种全类注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天下之大,有哪家公司能有这样的实力多元化到如此程度,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能够全部涵盖到45个类别上?那么不能涵盖的类别,其商标就无法使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连续三年闲置会被撤销注册。喜之郎公司十年坚持不懈,不依不饶守卫着自己的商标阵地,代表了企业的一种心结。媒体认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就会面临异己之乱,代表了公众的担心,不过企业的这种心结和公众的担忧是错误的。企业只有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相关类别上注册就可以了,如果考虑企业的发展,可能在该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延伸的,可以考虑在可能会延伸的产品或服务类别进行注册即可,不可盲目扩大注册类别,如果注册而不能使用被撤销则白白浪费了注册费用。

二、注册小类的管理

商标类别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我国法律规定1个商标在1个大类别可以同时注册10个小类,注册1个小类的费用和10个小类是一样的,这是法定的买1赠9。花1个的价格买到10个,当然经济合算。有的公司只想在公司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小类别注册,对于法定的赠送并不领情。而现实中又有很多企业开始只注册一两个小类,后来又想增加注册小类,而这时只能以新商标再申请,再交一次费用。比如某公司“海外”商标,先后在第5类注册,第一次只注册1个小类,其后在同一个类别又注册了3个小类,注册成本翻了一倍。

三、组合商标申请管理

企业商标日益多元化,由单纯的中文元素构成,逐步增加了图形和字母,越来越多的企业其主要商标由中文文字、图形、英文(含拼音)构成一个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一般将各个元素分开审理,如果一个元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都将可能被驳回。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会自行改变商标,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变造,常见的变造有:减少元素,或者改变各元素的组合方式,而中文最容易被变换字体使用,或者改变排列方式,横排、竖排使用起来比较随意,这些变造行为都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为了方便注册,笔者通常建议企业对组合商标将各种元素分开分别注册,组合使用,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改变商标组合方式,还不至于因为商标变造而被撤销。

商标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费者识别、区分、记忆,同一个商标如果形式太多商标,必然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记忆的难度,这样对树立品牌形象打击仿冒是不利的。因此商标应当尽量保持固定形式,不要轻易变化,我们称之为“不变原则”。一个组合商标其核心部分是中文文字,这个核心部分更应该固定,而有的企业却随意进行变化。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到张裕公司在第33类用“张裕”同时注册了12个商标,如下表。一个“张裕”使用至少6种字体,三种排列方法。12个“张裕”商标至少使用了6种组合方式,而其图形要素也太多,这么多的字体、包含了这么多的图形要素,这么多的组合方式,消费者眼花缭乱,难以识别记忆。在“傍名牌”横行的时候,“傍名牌”的主要方式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设计,比如鳄鱼的嘴巴朝左、朝右的变化,梦特娇花瓣数量的变化等,让消费者真假莫辨。而张裕公司“张裕”商标的注册方式看起来可以避免商标变造之嫌,但却是在自行制造混乱,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和记忆的困难,而且很容易让仿冒者、傍名牌者钻空子。

综上,对于组合商标的申请,可以将组合的各个元素分开申请,但是不要轻易变换组成元素,以便消费者迅速识别并尽快形成记忆,防止不良用心的傍名牌及仿冒者偷梁换柱制造假冒产品。

四、申请人的管理

申请人管理就是商标以谁的名义申请,这看起来不是个问题,直接以企业名义申请就是了,现实中企业或者企业主还有更多的考虑。很多企业创办人希望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目前商标局限制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以便以后和其他股东发生争议时占有主动。当企业发展成为集团性质公司以后,到底以哪个公司名义来申请商标?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以“张裕”作为关键词从“申请人名称”中进行查询,大致有10个与张裕相关的公司(未经核实是否确属张裕集团下属子公司)申请了商标,共计申请了269个商标,其中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注册商标了259个,其他9个企业只申请了10个。虽然张裕集团申请商标的主体有些多,但问题并不突出。在笔者服务的公司中,很多企业的商标也是分散在集团各个公司注册,有些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比如集团的主要商标按不同的类别被分别由其他子公司注册,这些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当复杂,集团想将主商标统一收归集团名下,其他子公司就不愿意。某集团对核心商标进行了联合注册,其中有的联合注册由不同子公司分别注册,集团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出现了重大障碍。企业的商标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一个商标名称如果被分别注册在不同的公司使得这个体系的完整性被割裂,容易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增加了消费者识别、记忆的成本,不利于品牌的推广以及在消费者中形象的建立……因而集团性的企业申请商标时,应当尽量将商标注册在一家公司的名下,或者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持有、管理集团的无形资产,这就需要将原来分散注册在各子公司的商标等无形资产全部过户到无形资产管理公司。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标等知识产权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逐步超过有形的资产,成为公司的主要资产,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商标申请是源头,因此商标申请管理尤其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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