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商标资讯>宝马“迷你”都注册商标,你还不注册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宝马“迷你”都注册商标,你还不注册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5-01-09 08:59:00  浏览:1727
宝马“迷你”都注册商标,你还有什么理由不注册商标?事情的原委如下: 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欲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迷你”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迷你屋minihouse”及“迷你秀minixiu”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予以驳回。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决定后,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获得维持。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4961961号“迷你”商标,由宝马公司于2005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随后,申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先后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迷你屋minihouse”及“迷你秀minixiu”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3241642号“迷你屋minihouse”商标,由广东省自然人杨传芳于200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2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3353757号“迷你秀minixiu”商标,由浙江省义乌市万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2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  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未获得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随后,宝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能够彼此区分,应当被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迷你”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迷你屋”,以及与其对应的英文“minihouse”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迷你秀”以及对应的汉语拼音“minixiu”组成。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包含有文字“迷你”,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二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宝马公司并未提交“迷你”商标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标签:  宝马  商标注册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