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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案件原告方致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开信

来源:IPRdaily    发布时间:2016-01-15 02:22:00  浏览:1289

尊敬的各界人士:首先感谢您对《非诚勿扰》一案的关注! 我们受原告金阿欢委托,发表如下公开信:一、原告金阿欢诉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底生效。终审判决的第二条为:“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二、 被上诉人收到终审生效判决后,于2016年1月2日仍然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2016年1月4日,当其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之情形被披露后, 2016年1月9日,众目睽睽之下,被上诉人仍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的尊严,再次将“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并贯穿使用在 整个“婚恋交友节目”之中。

三、 有鉴于此,我方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四、 2016年1月12日上午,我方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江苏广电的《再审申请书》(该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8日)、证据材料102页、《送达回证》【案号:(2016)粤民申69号】,说明江苏广电已在申请再审。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本案是否应当及时强制执行、江苏广电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是否超出原审审理的范围、江苏广电补交的所谓“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证据规则,必将成为司法界、律师界和媒体及社会各界后续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七、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享有特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应当得以尊重和维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确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及《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三条“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之规定,就申请再审审查阶段可能安排的听证事宜,我方已于今天向省高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听证程序向社会公开。

八、 为保持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关于本案如何发展,我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将不再发表公开言论,故我方现暂停与媒体的接触,敬请媒体及各界朋友海涵!

再次向各界朋友致谢!非常感谢一直以来关注支持我方的朋友!同时也感谢与我方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或意见相反的朋友、同仁!

“非诚勿扰”原告方律师团队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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