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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可以合法存续

来源:新浪司法    发布时间:2016-04-28 02:22:00  浏览:1116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所涉及的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案件当事人有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但最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因迈克尔·乔丹在2015年,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且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

此案2012年开始,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先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得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

迈克尔•乔丹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

此次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 4个小时的庭审时间里,各方围绕“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乔丹公司”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能够指向迈克尔•乔丹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其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具有攀附迈克尔•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

而乔丹公司方面则认为,乔丹和拼音乔丹并非申请人的姓名权客体,申请人是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并请求驳回再审,维持原审判决。

此案在公众中的影响巨大,通过对网民们留言发现,和笔者早些年一样,以为该商标持有人的商品,和著名球星乔丹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大有人在,因的确存在该商标在早期,有利用乔丹作为NBA球星进行宣传的事实存在,80%的网友都觉得商标持有人有虚假宣传的恶意,法院理应支持申请方乔丹一方的再审请求,另20%的网友虽没有明确支持商标持有人,但提到了中国驰名商标同样存在被国外恶意抢注的现象,表示可以接受“抢注”行为。

一直以来,西方国家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对中国一直持指责和批评态度,难道类似商标被抢注现象只发生在中国,其他国家没有存在抢注中国著名商标的案例吗?

大家网搜可以看到这样一段文字内容:折翅的“飞跃”法国人抢注了中国“飞跃”商标,曾经叱咤全国的上海“飞跃”运动鞋,被法国人帕特里斯·巴斯蒂安(Patrice Bastian)在欧洲“抢注”,其原来是“飞跃”运动鞋的法国经销商,因“飞跃”鞋用的是硫化工艺,鞋子不易老化开裂,弹性好耐热,最关键的是没有使用有毒胶水,颇得国外消费者青睐。法国人看到“飞跃”鞋卖得很好,2006年在欧洲抢注了这个牌子,然后又将“飞跃”的板型改瘦加宽,改良帆布面,委托中国的企业生产。现在“飞跃”在国内的出厂价是17-18元,零售价35元,法国人在国外卖的“飞跃”平均每双50欧元左右,约合人民币500元左右,但作为品牌所有者的大孚公司、大博文公司拿不到什么好处。 在法文版的“飞跃”网站上,没有提到中国此商标的拥有者,更没有提到“飞跃”这个商标在中国早已经闻名遐迩,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国人会恶意抢注别国的知名商标,西方国家也会,个种原因除了国内商标所有人自身不注意品牌的国际保护以及经营不善外,商业利益的驱使是商标被抢注的主要原因,外国商标被他国注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本国法院还是会是会偏向于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处理的。

由此,相信看过庭审直播视频的应该注意到,“乔丹“商标国内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特别强调了2015年乔丹公司在福建省纳税第一名,且全国有6000多家专卖门店,从90年代开始给当地提供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在社会贡献的价值评判方面应当法庭予以考虑。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笔者不做评判,但对于公共利益方面的价值考量方面,笔者不赞同“乔丹”商标被随意撤销,因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笔者不赞同撤销,未必就是认可“乔丹”商标所有人当初申请注册“乔丹”商标不存在“恶意”,在商业运营过程中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利的事实存在。所以具体是否应被撤销也看“乔丹”商标在商业运营中“恶意”以及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有多大,且该商标也并未给“乔丹”本人造成多大的损害。

2013年的一则标题为《厦门姚明与巨星姚明纠纷姚明织带获准商标注册》的新闻,记述了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本人名字也叫姚明,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开始了和篮球巨星姚明两人有关“姚明”二字的商标纠纷,持续了9年,最终在2013年厦门姚明织带被准许注册“姚明”商标。姚明织带最终获得商标注册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所涉及的领域与球星姚明关联度不大,且使用商标时按照法律正常经营也并非恶意炒作;二,本身该商标注册人本人姓名也为“姚明”。

“乔丹”案最终判决如何我们暂且不猜测,但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媒体网络公开直播,确有着以下深刻的积极意义。

  一、彰显法制治国、审理公开透明的理念

1、通过公开庭审,让全体公民心目中庄严神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神秘面纱”予以揭去,让普通大众了解目前中国的庭审水平。

通过网络视频直播,除了直观的让大众看到最高院法庭的内部布局,看到法官的标准着装和仪态,主要是通过庭审直播可以对我国法院开庭庭审的程序环节以及流程的全面了解。

2、对于具有国际影响的大案进行直播,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庭审将案件争议焦点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法庭辩论、双方在法律以及事实方面的论述直观的呈现,有助于帮助普通公民对于整个案件有个客观的充分了解,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知道所以然。

3、纠正国际上对中国法治水平的偏见和负面评价

通过直播庭审,将中国法院审判程序主动透明的展现给国外同行和媒体,这样,有助于国际上对于中国的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水平有一个充分了解,这样有利于国际社会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一个相对公平的评价。

  二、商标注册领域的普法宣传

通过直播庭审,可以对于国内商品经营者在商标注册方面有一个法律风险的合理评判,提示商标注册者了解到以下不当方式的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1、面临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风险

“乔丹”案是企业抢注明星姓名为商标,面临的是被申请撤销的风险,它因“有打名人效应“擦边球的明显故意行为,以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更容易被消费者认知的目的,在品牌运营中会带来明显的商业利益,但这是把“双刃剑”潜在着的很大法律风险。

2011年11月25日,乔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请获得通过,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挂牌上市。但企业在2012年2月因商标被申请撤销涉诉,推迟了乔丹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进程。

“MLGB”这个违背“公序良俗”的商标被注册通过,2016年8月也已经面临着被商标复审委裁定宣告无效的风险,以上都是商标注册者为当初的“恶意”买单是“咎由自取”。

2、公权力机关在履行职务时应持有“审慎”的态度

本案为行政诉讼,如果商标评审委当初在核准通过商标注册时,以足够“审慎”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类似于“乔丹”以及“MLGB”被通过注册成为商标的事实就不会发生,所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的尴尬也就不会发生。

以上是笔者对于“乔丹”商标案的一点个人观点,我们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谜底”揭开的这一天。

律师简介

孟玉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证券从业资格全五门考试,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事等领域的诉讼、仲裁业务,论文《游艇业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熟悉进出口贸易、基金业、融资租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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