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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准注册的首例颜色组合商标及国内首例“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16-05-03 03:45:00  浏览:2375

上一期,小编与您一同回顾了国内外首例立体商标。本期,将与大家一同聊一聊国内最早的颜色组合商标及国内首例“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

一、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

颜色组合商标,顾名思义,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颜色组合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要素注册为商标是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二、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① 该商标必须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② 两种颜色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

③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

三、国内首例颜色组合商标

吉列公司(THE GILLETTE COMPANY)在第9类“电池”商品上的“黄铜色和黑色”颜色组合商标于2005年12月7日获得初审公告,并于2006年3月7日核准注册。成为国内首例颜色组合商标。

四、国内首例“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

美国迪尔公司起诉国内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自己的颜色商标专用权案是我国《商标法》将颜色商标纳入法律保护之后,国内首个颜色组合商标侵权的案例。该案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侵犯了美国迪尔公司在中国取得的第4496717号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两被告须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本刊综合整理)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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