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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裕早先生委托我公司商标撤三答辩成功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06-28 05:47:00  浏览:1992
关于第8877205号“GGRAMMY”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8293号

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

郑裕早:

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为由,委托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郑裕早第8877205号第25类“GGRAMMY”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郑裕早在收到我局通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2月25日至2015年02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郑裕早委托北京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郑裕早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877205号第25类“GGRAMM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固定,撤销申请人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5年11月23日

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  公司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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