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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乌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转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来源:中国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05-21 06:59:00  浏览:4277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变更或者该商标授权谋一企业集团唯一使用

“泰和乌鸡”商标是证明商标,也是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时,临时决定由泰和乌鸡协会为申请注册人,为更好地发展乌鸡特色产业、实现产业富民战略,现县政府拟变更该商标持有人为泰和县泰和乌鸡产业办公室。并拟引进外资龙头加工企业到泰和组建“泰和乌鸡产业联盟”,将现有乌鸡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吸收入股,共同打造泰和乌鸡产业。但,条件是,“泰和乌鸡”商标及地理标志的专用权须授权该产业联盟唯一使用,以利联盟出资打造品牌。从商标法管理相关法律上,我们找不到相应的规定。恳请贵局给予指教,谢谢!去年曾请教过,但没有得到回复。

根据您的叙述,我们认为,将“泰和乌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由泰和乌鸡协会“变更”为泰和乌鸡产业办公室,实际上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5项书件:1. 商标转让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3. 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5. 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关于授权企业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问题,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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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证明商标  地理商标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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