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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商标化,郭德纲想收回“曹云金”、“何云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09-19 05:54:00  浏览:1145

编者按:近日,郭德纲与曹云金、何云伟等人的纠葛再成舆论热点。郭德纲表示,将收回两人的“云”字艺名。那么问题来了:郭德纲给两人取的艺名还能否收回?本文作者认为,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及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艺名权专属于艺人自身,商业公司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能专有,更不得排除艺人对艺名的使用权利。

原标题:艺名究竟是谁的名字?

近日,相声表演艺术家郭德纲与曹云金、何云伟等人就“云”字这一艺名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双方互不退让,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及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例如,“盖叫天”是我国著名京剧艺术家张英杰的艺名。艺名具有典型的个性色彩,凝结着主体的艺术魅力、社会影响以及关联的经济价值。以艺名为核心所形成的艺名权是指使用、保有艺名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艺名权这一术语,笔者认为,这是一项争议不大却又值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艺名权的归属?

笔者认为,首先,艺名权是一种专属的姓名权。根据相关规定,名人的姓名权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括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姓名,还包括其艺名、笔名、别名、绰号。其中,艺名属于名人姓名的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众所周知,姓名可以自由使用现有汉字(只有在特定汉字组合有碍公序良俗时,才需要被禁止)。对于艺名组成中的特定单字而言,属于汉语中的常用汉字,并非任何个体所创造,艺人可以自由使用,其他人不得干涉。

换言之,就单独的某个汉字而言,尽管一些组织或者机构可以赋予其特殊的含义,例如“辈分”或者“字号”等,但是这不能成为其专有的理由。对于艺名的整体而言,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与所指向的演艺人士具有一一对应关系,除了艺人本身,其他主体并无权利切断这种联系。具体而言,在艺术界,师父可以将徒弟逐出师门,但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改变徒弟姓名。

其次,艺名权具有商标权的属性。名人的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和精神感召力,当艺名一旦用于商业活动时,该姓名所承载的符号含义马上会转化为广告效应。艺名权作为一项民事专有权益,不是来自于某个机构或者个人,而是来自于艺名的实际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商誉,即公众对于艺名的积极评价。艺名的实际使用就是将特定标识与特定艺术服务建立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联系的动态过程。

换言之,艺名应该是特定标识与特定艺术服务者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标识本身。没有天生的艺名,无论如何精巧地设计也不可能使某个标识自动成为脍炙人口的艺名。因此,艺名的价值产生于艺术表演者经过呕心沥血的表演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并不是源于某个命名者的赐予。

如果认同前述观点,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艺名权专属于艺人自身。在商业实践中,艺名的选取、包装和后期商业推广离不开艺人签约的演艺公司,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艺名的人身属性。

与商标不同,艺名连接的是商誉和具有独立人格的演艺个体。对于商标而言,商品本身无法付出劳动和努力,而只能靠制造商不断提高生产质量和扩大营销来凝聚商誉;而艺名指向的是艺人个人,艺名的声名鹊起固然离不开演艺公司的商业推广,但是更离不开艺人本身的刻苦努力。如果任由商业公司控制艺人艺名的归属,不但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没有体现对艺人人格和劳动的尊重。

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艺名权专属于艺人自身,商业公司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不能专有,更不得排除艺人对艺名的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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