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商标知识>别听忽悠!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别听忽悠!商标转让也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来源:尚标    发布时间:2016-09-20 03:50:00  浏览:1568

近年来企业不断出现商标转让纠纷,部分商标转让行为令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了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增加对商标转让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都有不同的限制。例如德国、美国、瑞典及我国台湾都要求商标须与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一并转移。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该营业。

而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和营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

不过,为了保证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上多有规定,转让行为不得造成欺骗性后果或造成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的混淆。

我国的商标转让一向是转让程序相对比较独立,不牵扯商标的经营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

近年来企业不断出现商标转让纠纷,部分商标转让行为令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了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增加对商标转让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都有不同的限制。例如德国、美国、瑞典及我国台湾都要求商标须与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一并转移。也就是说,不能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该营业。

而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国提出,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和营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

不过,为了保证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上多有规定,转让行为不得造成欺骗性后果或造成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的混淆。

我国的商标转让一向是转让程序相对比较独立,不牵扯商标的经营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

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小尚有话说: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限制性规定更加保证了商标的根本属性和作用,从而也将会在商标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小尚有话说:

《商标法》对商标转让限制性规定更加保证了商标的根本属性和作用,从而也将会在商标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标签:  商标转让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