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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那么神圣,商标一定要避让而行

来源:尚标采编    发布时间:2016-11-09 05:48:00  浏览:2900

我住在北京牛街附近,牛街是回族聚集之地,有著名的清真寺,经常能看到身穿民族服饰的人来来往往。

我是汉族,也是坚定的无神论者,但我面对老子、观音、基督、安拉的圣像时,也会鞠躬行礼,不是因为信仰,是因为尊重。这些深入影响了人类历史的形象,绝对是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尊重。

所以行走在牛街,我总是小心翼翼,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生怕因自己一时口误等不当行为而冒犯了别人。别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我则应该学会尊重别人的选择。

即使是那些民间的山神土地,虽然没有归入系统的宗教,但也是一方百姓祁拜的神灵,在信拜者心里也常常是降福施恩于人间的圣者。

也正因为神灵在人们心里常常代表着福报、信赖、安全等美好的愿望,有些人在做生意里不仅会焚香鞠躬敬神灵,在选择商标时也想着要沾点神仙的灵光。

只是不管哪路神灵,享受的也只是人间的香火,而非市场的喧哗。就算某神不慎崴了下脚,想体会下人间的烟火,在商标注册上登记了下,时辰一到,还会回归神座。

比如,泰山大帝。

第3011175号“泰山大帝”商标于2003年获准注册,所有人为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十年之后即2013年,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泰山大帝”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并提交了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关于宗教偶像“泰山大帝”不适于作为商标转让使用的说明、关于泰山大帝的网络报道等证据。

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泰山大帝”为道教众神之一,是道教山东泰山地区独有的神灵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且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也位于山东境内,应当知晓“泰山大帝”的宗教意义以及其注册商标易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泰山大帝”商标宣告无效。

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了这个裁定,表示不服,提出诉讼,并且一路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本案中,万佳公司提交的《泰安市志》《泰安地区地》《神怪大辞典》等书籍及道家协会网站等网站中记载:东岳泰山大帝为道教众神之一,又月“东岳大帝”、“泰山神”、“东岳仁圣天齐王”等称谓,是道教的山神、阴间的统治者,其不但被历代帝王封禅,同时在民间百姓和道教信众中长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极高的宗教地位。

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泰安市道教协会也出具说明证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灵的称谓,他们的认知本身即是相关机构人士的认知。

万佳公司以及原申请注册人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虽然万佳公司十分努力地想让泰山大帝多感受些人间的烟火气,但最终还是没有把这位神灵留在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的说理很清楚:如果某个标志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在另一件“三峡佛印”商标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同样一致认为该商标属于与佛教有关用语,作为商标业性注册使用可能会伤害佛教信徒的感情,易对我国的宗教信仰秩序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最终被宣告无效。

所以,神仙毕竟是神仙,就算是偶尔接下地气,下凡逛逛,也不是犯了错就是图个新鲜,最终还是要归仙位,坐神坛。

作为沾满人世铜钱气的商标,还是主动避开宗教、神仙的好。否则,就算费多大劲儿打官司,也只可能惹得神仙不高兴,信众有怒气,而行政机关和法院也基本不同意。

相信即使用人间的商标,老天也会保佑那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生意兴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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