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杂志名称需要注册为商标吗?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16-11-14 05:56:00 浏览:3093
我坚持阅读的杂志有三本,一本是《三联生活周刊》,另一本是《中华商标》,第三本是《北京文学》。
读《三联生活周刊》是为了消遣。这本杂志设计精致,专题突出,文笔清新,还有朱德庸的漫画《大家都有病》,可谓有料有趣。
读《北京文学》是出于兴趣。从小就想当作家的我,终于在这本杂志发表了首篇小说。这本老牌杂志,不仅是原创文学的精品阵地,也是社会焦点的文学视窗,可谓有才有味。
读《中华商标》是缘于需要。这本商标领域最高权威的专业杂志,有理论探讨,有实务交流,有品牌介绍,有动态消息,是我从事商标转让工作十几年来一直学习的教材,可谓有利有益。
而且,我对《中华商标》感情最深,一来是该杂志的很多文章确实给我的工作带来切实有用的帮助,成为我职业必备的工具书之一。
二来是多年阅读之后,我终于不仅是《中华商标》杂志的读者,也成为该杂志的作者。托编辑的福,我的名字终于和商标界很多大咖的名字一起出现在同一本杂志上。
所以,当讨论到杂志名称与商标冲突的问题时,我第一反应是查询下这三本杂志名称的商标注册情况。
创刊于1995年的《中华商标》,于1994年就在“印刷出版物、书籍、杂志、期刊”四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这本杂志的主办单位为中华商标协会,在筹划杂志时就想到注册商标事宜也很正常。
至于《北京文学》,则没有申请注册商标。这也符合文人的本性。这本由北京市文联主办的几十岁的杂志,估计管理者和编辑者均沉浸在高雅的文学殿堂里,一心只写圣贤书,两耳少闻市场事。
那么期刊名称的使用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吗?期刊名称有必要注册为商标吗?
还是用案例说话。
在“师资建设”商标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于2002年至2014年期间将“师资建设SHIZIJIANSHE”作为商标在杂志(期刊)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且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杂志主编黄某为夫妻关系,对于该杂志“师资建设”的使用应当知晓,其在此情况下还将该杂志名称注册为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师资建设”商标在杂志(期刊)等商品上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师资建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另一件“凤凰周刊”商标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亦基于类似的事实和法条予以宣告无效。
虽然这两起案件中,期刊名称都获得了保护,但如果期刊所有人提前注册了商标的话,可能在初步审查时,上述两商标就会被驳回,根本不会产生这两起案件。
而且期刊名称不注册为商标就直接使用的话,还存在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的危险。
比如在“小淑女”商标案件中,法院就认定被告青岛出版社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小淑女”文字作为《Hello Kitty 小淑女》《小淑女 Younglady》期刊名称、装潢使用,使用方式突出,足以误导公众,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故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从而判令被告青岛出版社立即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Hello Kitty 小淑女》《小淑女 Younglady》期刊上突出使用“小淑女”文字的侵权行为。
做一本期刊,不仅需要投入财力、人力、智力,往往还倾注着主办者的理想和情怀,而且其声誉也需靠长期积累,最后凝聚到期刊名称上。
所以,不论是纸媒还是电媒,我还是建议在做期刊前就先申请注册为商标,既防止他人抢注,也避免侵权可能,一举多得,何而不为?
我是不是应该@下《北京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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