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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13 08:34:00  浏览:3212

  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2016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是怎么规定的呢?公司的设立登记又是怎么回事?看完尚标网小编整理的2016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6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具体是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而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的制度。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释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而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具体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申请工商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特点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怎么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什么是公司登记?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3、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⑽公司住所证明;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22条)。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文件-方面其实是一样的要求,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的称谓不同而已:在前者称为股东,在后者则称为发起人。当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怎么办理分公司登记

  1、分公司包括哪些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登记时应提交什么登记材料?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是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是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是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用什么方式提交申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取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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