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商标资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1 11:27:00  浏览:357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标字[2001]第374号

发布日期:2001-12-21

执行日期:2001-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2001年12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不商标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年12月1日前尚未作出决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裁定。

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在2001年12月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按行为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处理。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职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文章标签:  商标法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