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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商标法适用热点和难点问题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6-21 01:17:00  浏览:3894
今年5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开始施行。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其中的不少制度设计体现了特色。如何把握新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商标法,是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编辑部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为此撰文,分上、下两期刊出,其中,本文为上刊。

一、注意把握好效率、公平与秩序的立法精神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新商标法修订的核心精神,有必要从这些精神实质上理解和把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在行政程序上更加重视效率,尤其注重提高审查效率;在民事权利保护上更加重视平衡和公平;更加重视维护商标法律秩序。对于效率的追求主要是通过完善行政审查制度、缩短审查过程、简化异议等程序,实现商标授权确权效率的提高。

在权利保障上更加重视公平,突出表现在注重商标权保护的制度平衡。

首先,加强了商标权保护力度。集中体现在对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的规定上。

其次,加强对于商标权的适当限制和制约,兼顾了其他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商标权人不适当垄断商标资源。例如,加强了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商标法除保留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外,还增加规定在先使用抗辩(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再如,增加了正当使用抗辩(第五十九条一款、第二款),正当使用虽涉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看似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标,但实质上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即不是用作商标;还如,增加了对于未使用商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第六十四条一款),倡导和强化了商标的价值在于实际使用的理念和精神。这些制度改变了以前过于单纯强调注册商标保护的思路,注重了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使商标保护制度更有弹性和张力。

再次,适当注重民事司法优先。例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该规定彰显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使商标保护和商标立法的理念更为先进。

新商标法增加了一些重在维护秩序的规定。例如,增加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用以遏制不正当抢注商标、滥用商标权等行为。就行政执法而言,诚实信用只是一项法律原则,不具有法律规则意义,即不能仅仅依据该规定而驳回注册申请、无效注册商标等,而只能使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适用,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解释依据,增强其他法律规范适用的导向性和准确性。就民事司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可以具有规则意义,如据此认定一些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行政执法奉行法定主义而民事侵权不采取法定主义的区别所在。再如,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除立足于保护权利外,增加了多种维护秩序的内容,如强调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等原则,以及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这是其他国家的立法少见或没有的,显然适应了我国遏制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实际需要。

二、在适得其所、恰如其分的基础上加强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总体上是加强的,世界范围内如此,我国商标法这次修订也贯穿了这种精神。但是,商标权保护的具体情形又是复杂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僵化。

首先,总体上的加强保护与具体保护上的区别对待。加强保护是总体趋势和政策导向,但在个案之中要紧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当强则强,当弱则弱,不能用一般代替具体和特殊,不是一刀切式地、盲目地加强保护。例如,要贯彻商标权保护的比例原则,如运用好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等弹性因素,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高低等相适应,使损害赔偿额与商标在侵权中的贡献率相适应,即使商标权得到应有保护,又不使保护过度和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

其次,政策导向上的加强保护必须立足于裁量权的行使和法条的运用。政策导向必须立足于法律,落实于法律,以具体的法律和法条为依据。裁量权的行使基于各种因素,但最终必须落实于法条,以法条为依据。例如,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的定性,可能是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发展实际、法律和法理等各种因素的结果,但考量的结果最终要落实到法条之上,以法条为依据。倘若认为全部用于出口国(境)外的“贴牌”(附加委托人商标)对于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造成损害,就要落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等法条的适用,可以据此认定不属于此类商标商品来源的行为。

三、涉国际贸易下商标法律适用的特殊考量

涉及国际贸易和内外关系的商标法律适用问题有时比较受关注,如涉及定牌加工、平行进口等的商标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国内外关系的商标法问题因涉及的对象和情况特殊、复杂,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律的适用,其背后均可能涉及政治(如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政策和法理上的多种考量因素。

文章标签: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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