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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不构成侵权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09 03:22:00  浏览:2779

原标题: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不构成侵权

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现场(摄影:徐志毅)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林丽丽 通讯员 潘玲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30日敲响法槌,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广东高院再审作出判决,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届时,跨度三年、备受瞩目的“非诚勿扰”案尘埃落定。

据悉,《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一档电视栏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但早在2009年2月,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故认为江苏卫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要求立即停用并停止侵权。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节目虽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请。

金阿欢上诉后,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提供的是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的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造成反向混淆,且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二审改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珍爱网亦应立即停止侵权等。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与此同时,二审判决引来观众热议,并纷纷为面临更名的《非诚勿扰》献策献名。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2016年5月13日,广东高院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1月15日,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此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充分发表了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广东高院同时认为,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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