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商标资讯>“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开庭 将决定唐德影视逾8亿元投资的收益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开庭 将决定唐德影视逾8亿元投资的收益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10-13 04:20:00  浏览:3719

“好声音”商标侵权案24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影视”,300426)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据悉,为了制作中国好声音这档节目,唐德影视已经投入了5亿元版权费以及3亿新一季节目制作费。“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权及名称使用权利对唐德影视至关重要,将决定唐德影视超8亿元投资的收益情况。

唐德诉灿星四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好声音”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该节目在中国的落地,由灿星公司制作,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浙江卫视播出4季。然而,在续签的关键阶段,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就模式版权费产生了分歧。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

唐德影视方面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2016年1月8日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的授权终止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等。

据此,唐德影视在去年6月,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进行起诉。受理该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后,现已正式开庭审理。

在庭审时,唐德影视认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必须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同时还因侵权行为造成公众对于节目知识产权来源的混淆。

“这严重侵害了原告唐德影视的正当权利,并给唐德影视在好声音第五季到第八季的制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庭审时唐德影视如此陈述。

谁的好声音?“中国好声音”归属成庭辩焦点

事实上,目前好声音商标权、名称使用权方面的争夺目前分成两大阵营,一个是中国好声音原模式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以及新获得好声音模式版权的唐德影视,另一方则是此前获得好声音模式版权的灿星以及合作方浙江卫视。双方目前都宣称拥有中国好声音商标权及名称使用的权利。

就在上周,浙江卫视方面发起针对唐德影视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唐德影视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此前,灿星方面发给第一财经的回应中称,《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完全是中国人的,是由浙江卫视发明的节目名称,并且由浙江卫视进行中国化的本土改造,它是一个巨额的国有无形资产,绝对不能被Talpa和唐德勾结窃取国有无形资产。

在此次庭审时,关于“中国好声音”的权利,亦成为焦点。被告灿星公司支持了浙江广电关于好声音归属的说法。但唐德影视则认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对Talpa公司授权的一档电视节目的呼叫,是对英文名称“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译,是整个节目不可分的元素。“中国好声音”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的授权。

针对“中国好声音”已在广电总局登记备案的行为,唐德影视认为,这不影响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播出平台因播出行为及备案行为会获取节目及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同样,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备案行为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产生。”

据悉,目前浙江卫视及灿星虽然仍然主张拥有中国好声音商标权等权益,但随着去年以及今年制作的同类节目改名为《中国新歌声》,无论最终中国好声音归属于何方,对灿星、浙江卫视的影响将较小,倒是已经投入八亿元版权费及制作费,以及大量诉讼费用的唐德影视目前迫切需要法律能够给予“正名”,因为万一“中国好声音”商标权等权益归属于浙江卫视方面,唐德影视或将蒙受巨大损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张君伟认为,《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名称究竟归属于谁,还要看原先双方对此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能发生一场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的争夺战。

张君伟提醒国内节目制作方,国内电视制作机构完全可以在合法借鉴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基础上,自主研发、制作适合中国电视观众口味的电视节目。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向国外购买所谓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合同的最核心内容除了版权之外,更要关注的是该节目的商标权。双方应该就该节目中文商标图案的设计、申请注册权的归属,一旦授权终止后中文商标权的归属等做出清晰的约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和纠纷。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