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尚标商标转让网 |  帮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成功案例>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更加明确
尚标-特价转让商标

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更加明确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10 02:33:00  浏览:3654

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悉,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在国外,声音商标很常见,比如Windows操作系统的启动声、米高梅电影公司的“狮子吼”等。但《工人日报》记者发现,在我国,声音正式纳入商标可注册范围是在2013年。

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016年2月13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据记者了解,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比如与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声音商标要具有显著性,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专题

商标注册专题

商标法规

商标类别

商标产品

著名商标

天猫入驻

商标查询

文章标签:  商标审查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