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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文“乔丹”商标仍可使用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10 05:44:00  浏览:3182

针对“最高法”判决支持迈克尔·乔丹3件商标的再审申请,乔丹体育对此回应称,公司尊重此次再审裁定,且该裁定对其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构成影响。

乔丹体育在官方微博声明中表示,2015年12月,最高法对迈克尔·乔丹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公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迈克尔乔丹的3件商标均系公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产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其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构成影响。

12月8日,“最高法”判决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据悉,本次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其中50件包括乔丹体育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已于2015年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此次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其中,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

乔丹体育在其官方声明中称,这3件商标均为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注册类别是婴儿服装、体育运动器械和饮料等,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同时,“最高法”已于2015年12月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乔丹体育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乔丹体育”的主商标申请已近20年,早过了撤销年限。

乔丹体育亦在其声明强调:“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等系列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批准,由我公司合法使用长达近20年的注册商标”;“裁定对我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有媒体分析认为,迈克尔·乔丹的此次胜诉只是为自己“正了名”,证明乔丹本人和“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但乔丹体育的商标不会被撤销,其主业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乔丹”二字。

据乔丹体育在其2011年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乔丹体育成立于1984年,最初名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2009年营收约为23.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约为3亿元;2010年其营收突破2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达到5.1亿元。此后,乔丹体育处于上市静默期未再披露相关年报情况。

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68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由此引发了双方历经4年的“拉锯战”,甚至乔丹体育的IPO进程也因此一度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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