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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合同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6-03-15 08:02:00  浏览:2834

合同编号: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公司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号、号、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质押权利

第3.1条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4条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3.6条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质押权的实现

第5.1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6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5.2条甲方实现质押权时,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甲乙双方未就质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商标权。

第六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6.1条乙方享有对抵押商标权的完全处分权,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6.2条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商标权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7.1条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主债权和质押权转让,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7.2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商标权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商标权不受任何侵害。

第7.3条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7.4条甲方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7.5条甲方实现质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7.6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7.7条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7.8条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2条处分质押权利的所得在偿还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9.1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9.2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0.1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0.2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亦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0.4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第12.1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2.2条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2.3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3.1条

第13.2条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质押权利清单》

附件:

质押权利清单

商标名称所有权人

(使用权)注册号状况评估价值质押价值

商标图样:

出质人: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质权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合同编号: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文英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

电话/传真:0451-53660999 

出质人: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绍铬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281号

电话/传真:0451-82334711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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