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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命名、注册时候的四个忌讳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1-11-05 07:50:00  浏览:1678
第一、忌在同类别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点是非常有必要注意的,因为国人都喜欢利用吉祥话语来做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所以,国内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先去进行商标查询,以免浪费时间。

 第二、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刚刚在第一点就已经说明了,我国商标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所以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应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侵犯在先权利的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也有部分是侵犯肖像权。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忌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大都倾向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语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用“立白”作为洗衣粉商标。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是很困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选择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也存在既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比如采用暗示性商标。

第四、忌申请注册通用名称。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作法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为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少见。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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