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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极了LG的AG是否算侵权管商标的工作人员之间也起了分歧

来源:钱江晚报(杭州)    发布时间:2016-02-17 02:18:00  浏览:1406

(原标题:像极了LG的AG是否算侵权管商标的工作人员之间也起了分歧)

《明明买了一台LG液晶电视,装好之后怎么变AG了》后续

  像极了LG的AG是否算侵权

  管商标的工作人员之间也起了分歧

一方说,有刻意模仿之嫌算侵权;一方说,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就不算侵权

厂家在实际使用时对字母A进行了“美术处理”,这个擦边球令监管部门也很无奈

丁先生在白龙桥某家电城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明明以为是韩国知名品牌LG,回家装好之后才发现,LG变成了AG。明明长得不像的两个字母,经过一些“处理”后,迷惑了像丁先生一样的消费者。买家觉得这是误导,要索赔;卖家觉得这也是正经品牌,没必要认错。(详见本报浙中城事2月16日J4版)

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发了网友激烈讨论——商标长得这么像,算不算侵权?要是自己也摊上了这种事,又该如何维权?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把这个难题抛给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别说消费者了,就连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的工作人员,也在这件事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不能算侵权

  AG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

  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听记者大致讲完丁先生的遭遇后,工作人员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他们的“商标库”里找找这个“AG”。都说树大招风,很多大品牌都难逃“一直被模仿”的噩梦,但通常来说,绝大多数模仿的商标是未注册的,一经发现可以按涉及侵权处理。

可是,工作人员搜索后发现,丁先生遇到的这个号称韩国品牌的AG,的的确确是经过注册的商标。

系统显示,隶属于韩国乐金电子(亚洲)有限公司的AG液晶电视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申请日期是2007年10月19日,注册日期是2010年3月28日。

“这意味着,这个商标是合法的,并且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广告监管处处长李振纲指着查询结果说,该商标的使用商品主要为电视机、音响连接器、DVD播放机等。“如果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它侵权的证据,就不能算侵权。”

可以算侵权

  实际使用时改变了部分颜色

  有刻意模仿的嫌疑

这话听着没错,有理有法。可是,也有细心的工作人员从系统显示的结果中发现了“异样”。

从显示查询结果看,这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AG”,注册时两个字母颜色是全黑的,和“LG”没那么像。如果卖场里的商品标签上、电视机的包装箱上都印着这个版本的“AG”,那丁先生也未必会看走眼。

可事实是,厂家在实际使用这个“AG”商标时,进行了美术处理——将字母A左撇的一划和中间一点改成了较浅的红色,这就显得右撇的黑色一划特别醒目。这么一改,视觉上这个A就和L非常像了。

“尽管是注册商标,但AG商标明显故意突出其中某一部分,与LG极易产生混淆,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应该算侵权吧?”办公室里有位工作人员持这样的意见。

不过,说这话的人显然也没多少底气。“商标法主要针对已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针对你说的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好像还没有明确规定。”他和记者这么说。

两种态度

  一种现象

  法制不健全、违法成本低

  让山寨品牌有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据业内人士透露,金华的家电市场上,尤其在乡镇等一些偏远地区,这种“傍名牌”的山寨之风非常盛行。某知名电器公司金华分部总经理徐登俊告诉记者,这些“冒牌货”之所以有市场,便宜是最大的优势。“部分消费者贪便宜,明知是山寨货也会买。”

不过,有业内人士不止一次向记者抱怨,有关部门监管不够给力、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合,也给了山寨家电打擦边球的机会。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商标注册的要求只要不重名就行了,即使是同一个名字,在不同的行业也可以用。就算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管部门对这种‘傍名牌’的行为处罚力度也很有限。收益大、违法成本低,也难怪一直猖獗不止。”他说。

对此,徐登俊也有同感。他认为,要加强正规厂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假或许能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

  一份提醒

  如果同类产品售价偏差20%

  很可能是有问题的

再说回丁先生这件事上。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王隽认为,问题解决处理取决于商家的态度。“商家主观上存在故意误导,这就是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如果是商品客观上存在误导,退换货是毋庸置疑的。但能否获得进一步赔偿,就涉及商标是否侵权了。”

另外,王隽也提醒消费者,购买家电前一定要看准认清,不要贪小便宜,对模棱两可的商品千万不要动心。家电买回来之后,购物合同、凭证、三包卡、发票等要妥善保管,以防维权所需。

也有业内人士提醒,正常情况下,如果售价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偏差在20%以上,就很可能是有问题的。“购买之前也要细心检查,模仿得再像,商标还是会有一些区别的。”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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