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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决定文化娱乐节目命运的关键——谈《中国好声音》换标带来的教训

来源:中国工商报    发布时间:2016-02-25 02:59:00  浏览: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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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纠纷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的权利人荷兰Talpa传媒公司前不久决定不再与灿星制作公司续约,转而将其节目模式许可给唐德影视公司。同时,Talpa公司还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了禁令,禁止灿星公司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灿星公司则在回应中指出,《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系由灿星制作并与浙江卫视联合创意命名,该节目品牌属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拥有,Talpa公司无权授权任何一方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是否能如期开播?是否会被迫改名?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尽管纠纷起因是版权,本文作者却认为,《中国好声音》纠纷的关键并不是版权而是商标,《中国好声音》的一系列标识的商标权应属于节目模式的许可人Talpa公司。

2月17日,《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布了节目的新标识,不再使用“the Voice of China”字样及手握话筒图形,这说明灿星公司也意识到商标使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电视节目的商品属性越来越强。电视节目的名称及相关商业外观存在指示和区分电视节目来源的功能,因此可以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中国好声音》名称本身、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以及其手握话筒的yes手势的图形。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对电视节目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例子,如湖南省高院在2008年判决的湖南电视台诉广东美洁公司案中对该台的《超级女声》节目名称给予保护。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因此电视节目中的一些开场音乐在具有指示与区分节目来源、经过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保护。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尼斯分类第十版)中的第41类包括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项目,电视节目名称及相关商业标识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Talpa公司在2010年就开始申请好声音相关商标,并通过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申请程序指定延伸到许多国家,涉及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第9、16、25、35、38、41类。根据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检索结果,“the Voice of……”和手握话筒图形的组合商标在第41类上已获得核准注册,国际申请号为G1089326,其后期指定日为2011年4月28日。

节目模式的许可自然包括商标权的许可。许可方会提供节目的“宝典”,包括节目宗旨,操作流程,录制时间表,每天的工作计划,选手招募方式,乐队、观众的位置,各种标识的颜色、大小,现场的摄影机、灯位示意图等。许可方甚至还会带专员提供节目制作的培训和指导。这些都是履行商标许可所需的质量监督义务。《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是基于Talpa公司对灿星公司的许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其许可的权利中应包括《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的商标权。因此,灿星公司只是作为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在许可合同终止后该商标权仍属于作为商标许可人的Talpa公司。

因此,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Talpa公司有权禁止灿星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许可并不会因为被许可人的商业成功而导致商标权属发生变化,如在轰动全国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权纠纷案中,虽然加多宝公司对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商标许可合同结束之后,王老吉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仍然有权禁止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the Voice of……》节目在《中国好声音》开播之前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在中国也有一定数量的观众知道该电视节目,因此《the Voice of……》相关标识的商标权在国外的使用情况也应考虑在内。

虽然商标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商标在国外的使用情况通常不会予以考虑,但如果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而且国内公众对该商标也有一定程度的认知,那么域外的商标使用情况仍可考虑。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认可这一规则,如在佳选企业服务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BEST BUY商标考虑其在国内使用情况的同时,也考虑了该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还应指出的是,《中国好声音》是《the Voice of China》的自然翻译,并非灿星公司的创意,该节目名称本身也不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灿星公司不享有任何相关知识产权。《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与其他商业标识长期同时使用并指向同一电视节目的来源,无法分割归属。因此,灿星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未经许可不仅无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也不能误导性地暗示观众其与《中国好声音》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否则仍属于不正当地借用他人商誉,侵犯Talpa公司的商标权。

但是,《商标法》的保护并不能让Talpa公司垄断节目模式中单纯的方法,灿星公司制作同样类型的电视节目时,仍然可以使用诸如转椅决定选手的方法。

另外,根据笔者在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检索,灿星公司曾在第41类等类别上申请了中国好声音文字及相关图文组合商标,但均被驳回。笔者臆测,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并不是其侵犯Talpa公司的在先商标权,而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中国好声音”以“中国”开头,出于国家尊严的考虑而驳回其商标申请。商标局在2010年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此类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灿星公司难以符合获得注册条件。

实际上,灿星公司可能早已预料其与Talpa公司之间会发生商标权纠纷,早在2013年12月5日,该公司便在第41类上申请了中国好歌曲、sing my song及相关图形商标,但中国好歌曲商标申请同样由于带有“中国”字样而被驳回,sing my song及其相关图形商标已于2015年获得核准注册,但《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布的新标识中并未出现这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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