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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侵权赔偿最高拟提至100万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04-11 07:40:00  浏览:1834

新京报讯 (记者王佳琳)昨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本次商标法修订加大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对赔偿数额,现在法律是50万,上报稿中提高到100万。

我国的商标法最早于1983年正式颁布实施,1993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此次修订稿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完善。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介绍,此次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的修订内容。

一个是简化和完善商标程序。草案上报稿中,对异议的资格和理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两种人可以提出相对的异议。

第二,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也增加了数额。在修订草案上增加了商标权的类型,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概念。对赔偿数额,现在法律是50万,上报稿提高到100万。

另外,新的商标法还将增加了商标的类型。修订草案计划增加了单一颜色的注册。吕志华表示,单一颜色的注册是我国跟国外相接轨的一个做法,但应当说单颜色注册要想获得注册必须提供起到商标识别的证据。

【背景】

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的时候,改变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极评定权。一个商标行为可能会经两级行政和两级司法审理,有时候会比较反复。

目前一个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先裁定异议,不服再向商标委员会复审,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再经过二审审理,所以会经过很长时间。

■ 热点

抢注“乔丹”“林书豪”引关注

近期,商标抢注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例如最近媒体报道的“乔丹”和“林书豪”等名人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例。对于商标抢注问题,吕志华表示,在先注册商标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权利。

她表示,在商标注册以后的审查阶段,一般在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商标显著性审查。二是审查禁用条款。有些文字、图形是跟国名、国旗、国徽等相同或相似,或者带有民族种族歧视等,这些都是商标法禁止注册的。第三项就是审查商标的在先权利。

“乔丹”也好,“林书豪”也好,如果权利人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或者是其他权利,可以通过后续的救济程序,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文章标签: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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