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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被异议该如何应对?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16-09-14 07:16:00  浏览:1314

相较旧法,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范围、异议理由、异议流程都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与优化调整,对于某些恶意的异议进行了排除,对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更加合理与有利。新法下的异议应该较旧法条件下有所区别,具体走向还需在实践中观察。本文仅对异议的应对进行粗浅探讨。

  1、仔细研究异议理由,积极进行异议答辩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力而为不会留有遗憾。下面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由北京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局向其发出了《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代理公司及时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2003年2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某个人在34类(烟草、火柴等)商品上的“鸟巢”文字商标。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恶意抢注,对其提出异议。该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表示没有恶意抢注的目的,且指定产品与运动场所毫无关联。商标局认为“鸟巢”为2008年奥运会主体育场,名称已为公众熟知,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奥运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裁定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

  2、审慎面对异议裁定,考虑是否提出异议复审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如果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此处规定与旧《商标法》规定区别较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彪马BIAOMA”商标在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被核准注册。根据旧《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结果不服都可以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正是根据此条款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而商标申请人仍然未予答辩。最终,商评委支持了异议人的要求,撤销了此商标申请。而此案在新《商标法》施行后,将会有不同的处理流程。根据新法,商标局若在异议裁定中对“彪马BIAOMA”商标予以注册,该商标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此时,作为异议人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

案例二:2010年德国某公司对江苏A公司在第8类(手工具和器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江苏A公司未在期限内做出异议答辩,商标局裁定德国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种情况下,江苏A公司接受了此异议裁定,未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在旧《商标法》施行期间,大量的异议复审是由异议人因异议不成向商评委提出的,也有部分复审是异议成立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不成后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权,异议人不能再提异议复审,而只能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因此,新法实施后,异议复审的数量应该有一个比较大的减少。商标申请人在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需要谨慎应对,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异议复审程序。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异议复审程序是在行政程序内解决商标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异议复审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在新《商标法》施行条件下,商评委对于异议复审的裁定结果与驳回复审的结果类似。对商标申请人来讲,基本可以分为三种:成功(完全推翻商标局的不利异议决定,商标获准注册)、部分成功(不利异议决定被部分否定,注册项目减少)、失败(完全维持商标局原有的异议成立决定)。对于后两种结果,申请人要考虑是否启动司法程序。因相关内容超出本文探讨范畴,不作详述。但从实践中来看,因不服异议复审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比较有限,且启动司法程序后,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且耗时长久,非一般申请人所能承受。商标权益是申请人私权利的保障,讲究的是投入产出比和承受能力,不计代价、不顾能力的追逐商标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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