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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程序中的送达

来源:知产部落    发布时间:2016-09-23 09:03:00  浏览:1930

关键词:商标评审;送达程序

商标评审作为商标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平合理地授予或确定商标权利,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程序既是保障实体价值实现的手段,也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合理的程序设计对于实现公正高效授权确权是必不可缺的。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对于有效保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在实务中,商标局或商评委采取的送达方式多为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送达,在“顺峰金康王”商标异议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送达程序对行政裁决效力的影响。

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针剂商品上注册“顺峰金康王”商标。

在“顺峰金康王”初审公告的3个月期限内,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顺峰金康王”提出异议申请,并引证了两件商标,分别是:

在第5类的中药、西药商品上拥有“康王”商标

在第5类的消毒剂商品上拥有“金康王”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裁定:对“顺峰金康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滇虹药业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修订的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对于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宣告无效)

华润顺峰公司未答辩,也未向商评委提供证据。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顺峰金康王”商标与“康王”商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以裁定“顺峰金康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华润顺峰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理由是:

华润顺峰公司在评审程序中并未收到商评委邮寄送达的答辩通知书,导致其未答辩和提供证据。

商评委没有提交其将答辩通知书交邮和华润顺峰公司收到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其已经送达。

华润顺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4组15份证据,这些证据是因其未收到商评委的答辩通知而未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向商评委提交的。

一审案判决:维持商评委所作裁定。

华润顺峰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上诉。

最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商评委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学习到法院在处理这种类型案子的审判思路。

1. 商评委的送达程序是否违法

合法

商评委能够提供当事人收到其邮寄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其送达程序合法。

违法

商评委能够提供当事人是否收到其邮寄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但因其自身原因未提供,致使该证据灭失或之后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送达程序应被认定为违法。

2. 法院是否应当撤销行政裁决

对于因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而作出的行政裁决,法院是否撤销,还需要看裁决的结论是否影响或损害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也就是说法院要结合商评委的送达程序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予以考虑,既要纠正商评委的程序错误,也要避免无谓的程序浪费。

驳回

如果商评委无法提供当事人收到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但其裁决理由和结论均无不当,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主张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外,未提出实体上的主张或证据,或者其主张或证明明显不能成立,或者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的,则可以在认定商评委送达程序不当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撤销

行政相对人起诉主张其未收到案件相关材料致使其主张或证据未能在评审程序中提出,商评委无法提供其将案件相关材料交邮的证据,而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或证据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决结论且当事人再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则可以认定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决并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

就该案而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就是基于以下两点:

商评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润顺峰公司已经收到其答辩通知书。

华润顺峰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的结论,如不予采纳可能对华润顺峰公司的权益产生影响并使其丧失救济机会。

文章标签:  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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