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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组合维权策略“域名仲裁+侵权诉讼”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16-09-28 07:42:00  浏览:1631

  “互联网+”时代的组合维权策略“域名仲裁+侵权诉讼”

  ——评优酷诉“优酷支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以下简称“优酷网”)2005年创立于中国,其视频网站“优酷”(www.youku.com)于2006年正式上线,在中国及全球拥有极其庞大的用户群体,现已成为中国互联网领域最具影响力、最受用户喜爱的视频媒体品牌。优酷网“YOUKU优酷”商标多次在商标评审案件及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早已与优酷网建立了确定并唯一的对应关系。此外,优酷网已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相关服务项目上获得“优酷”和“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

优酷网发现“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侵权网站(www.yokucn.com)、名片、宣传材料中使用“优酷”商标,从事“网上支付、pos收单、移动支付、代收代付”等金融服务,而且其含有“优酷”字号的公司名称“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于2014年8月6日,其经营范围第一项即为“网络支付”。

优酷网认为“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于2015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优酷”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在提起诉讼前,优酷网对涉案域名yokucn.com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仲裁申请,获得胜诉裁定,并执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石民(知)初字第7083号判决,判决认为:

(1)被告在从事金融服务中突出使用“优酷”标识,构成对原告优酷网“优酷”商标的侵害,其使用含有“yoku”文字的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YOUKU”的侵害。

(2)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将“优酷”与“支付”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优酷网“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而且被告主要是通过其网站经营、宣传公司的支付业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要点,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优酷”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并变更公司字号“优酷”、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在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类型属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因涉及互联网金融服务,使案件类型更复杂特殊化。本案代理律师在本案中使用的策略以针对优酷支付“域名/网站+商标+企业字号”的复合侵权形式,采取了以“域名仲裁+侵权诉讼”组合模式,快速有效地制止了优酷支付“互联网+”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一,案件类型较特殊,需做大量的搜集整理以此充分证实网络支付属于金融服务范围。

第二,原告诉前对于被告提供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的根基域名yokucn.com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仲裁的方式收回并关闭其对应网站,最高效也是最有效地制止了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在WIPO的域名仲裁裁决中,专家组认定,本案被告注册和使用同原告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yokucn.com时均具有恶意,且由于同在北京,在注册“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前,完全没有理由不知晓原告及其注册商标“优酷”,而其意图在于利用原告商标的声誉吸引互联网用户,以取得商业利益。

第三,在打击并制止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更意在根除其恶意在商号中使用“优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注册并使用包含有原告 “优酷”商标的企业名称,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原告及其“优酷”商标所享有的商业信誉来从事经营活动,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达到“搭便车”、“傍名牌”的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本案不仅充分体现了多角度商标维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严重警告了一些想要通过“傍名牌”来快速牟取非法利益的互联网公司。

本案的最大亮点即:原告在本案中使用了“域名仲裁+侵权诉讼”这种组合维权途径,高效地打击了在互联网域名及商号中恶意使用合法权益人商标的组合侵权行为,为广大企业在以后的品牌维权中树立了互联网维权范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标签: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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